协会职能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对外经贸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具体内容如下:

(一)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利益。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反价格同盟等调查和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二)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三)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代表本行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策决定,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或受政府委托举办有关听证会、论证会。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四)开展行业自律与协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协调会员间、会员与非会员间及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五)促进行业发展。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内的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等,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从行业整体利益出发,规划和设计行业发展,参与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检行评、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论证、发布行业信息、评估论证、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等行业管理或其他特许业务。

(六)提供服务。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促进会员间合作。组织参与科技成果鉴定,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协助会员开展投资、融资活动,组织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协调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七)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八)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