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做好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业务管理工作,深圳市商务局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编制了《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今后开展保税油加注业务管理等操作依据,该管理办法将于8月3日起实施。
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业务,首要面对的挑战是缺乏系统且成熟的制度以有效规范该业务的经营,其次业务涉及的部门多、环节多,协调难度大。针对以上问题,深圳市积极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并参考兄弟城市的成功做法,对经营资格管理、经营规范化、以及监督管理等要求逐一明确。
《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保税油经营企业的从业准入、退出、日常监管等内容,分为五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经营资格管理、经营规范、监督管理、附则等五大部分。
一是明确管理机制。《管理办法》明确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对保税油经营资质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有序推动。属地区政府(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海关、深圳海事局、深圳边检总站、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海洋发展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应急管理局、深圳市消防救援局、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深圳市口岸办、深圳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海警局、广东海警局直属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责做好保税油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准入条件和申报程序。《管理办法》明确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资格申请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业务申请流程、审查及审批流程。明确批准证书续期及信息变更等办理程序和审批流程。
三是明确规范经营。《管理办法》对企业经营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保税油经营企业应建立管理台账,完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禁止发生“超越批准证书范围经营”等12类行为。
四是明确监督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明确了属地区政府(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对保税油经营行为实行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具体承担保税油经营业务的事中事后政府管理与服务等统筹协调工作,对企业实行年度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明确了保税油经营企业停歇业、终止经营、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