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锋 Xiao feng
职位:ICC(中国)海关与贸易便利化委员会专家组副组长、阿里巴巴政府事务资深专家
互联网的兴起,持续影响着国际贸易格局。传统的大单贸易逐渐向小单化、碎片化转变,2B的贸易主体也由大型企业逐渐向中小微型企业甚至个人转变。中小微企业因自身能力或管理成本限制难以独立完成通关、结汇、退税、物流等手续,迫切需要市场提供一站式的外贸综合服务。综服企业因此应运而生,中小微企业只需专注于贸易本身,无须委托专业人员, 足不出户即可委托综服企业办理通关、退税、外汇、物流等业务,大大降低了从事外贸的成本和门槛。同时,综服企业在帮助我国中小微企业积累外贸信用,推动外贸数字化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此外,综服企业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在加强自身业务风控的同时,也不断培育中小微企业的规范申报意识,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报关单量剧增与监管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减轻了海关监管部门的压力。由于相关政策的限定,综服企业承担了所有的海关行政责任,而实际过错方却无须承担责任,这种错位已成为综服企业发展的瓶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文件,非常及时,希望能带来进一步的政策改变。
江小平 Jiang xiao ping
职位: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主任
此次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立意高,格局大,其中 “及时推动修订不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加快破除制约平台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我认为对海关制度的完善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本质而言,外贸综服相当于一个高效、便捷平台,为促进中小企业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作为一个新生的国际贸易服务主体,由于原有的海关监管对象系列当中没有这个类别。面临制度性缺失困境,海关这些年一直将其归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我看来这只能算作一个临时性的应对措施,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合情理处理情况,譬如出口货物发生违规,让外综服企业承担和实际出口商相同的处罚、降级等法律责任。一个大卖场对入驻的商户及销售的商品要有一定的管理规范和职责,一旦发现假冒伪劣,大卖场也有把关不严、管理失察的责任,但如果工商管理部门直接把大卖场作为假冒伪劣的实施者进行处罚,即便“于法有据”,其不合理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国务院出台的这个意见正当其时,相信多年困扰外综服企业的这个头痛问题可以尽快得到解决了。
郑艳玲 Zheng Yan Ling
职位:商务部现代供应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深圳市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秘书长
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设立行政义务的恰当性,把不应当由企业承担或者企业无法承担的义务从企业身上剔除出去。实务中,综服企业作为供应链企业的一种类型,仅仅只是贸易流程中的服务提供者,未参与实际贸易,对货物状况、申报要素的真实性掌控,远远弱于实际贸易主体。反而是实际贸易主体对这些信息掌握更加充分,根据优势信息理论,应当由实际贸易主体承担。
吕友臣 Lü You Chen
职位: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综服企业的法律责任,应当以故意、重大过失作为责任追究基础。综服企业如果已经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实施审核、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实际贸易主体、运输公司等其他主体行为导致的违规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此次国务院发布的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文件也表示:“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平台承担的责任。”希望目前正在修订的海关法能够对此予以回应。
薛源 Xue Yuan
职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综服企业作为新兴业态,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监管部门应当本着审慎包容的态度进行监管,现阶段不宜要求其承担过重的责任,同时,尽可能厘清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谁的义务谁承担,谁有过错处罚谁,综服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才可以更好地发展。
文章来源:
《中国海关》杂志2019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