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要
为做好2023年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申报工作。
政策依据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
《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
《省能源局经管节能降耗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20〕40号)
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广东省内的独立法人,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主体为节能服务公司。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审批规定,前期手续齐全,在建项目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保证2023年底前开工建设);项目未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报范围
(一)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项目。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纺织印染、造纸和数据中心等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存量项目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改造后能效达到国家公布的标杆水平或标准先进值,且年节能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
(二)先进节能技术示范项目。支持《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0年)》“节能环保产业”中节能类核心技术及工艺,以及《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2021年本)中节能技术、设备的应用示范项目,以及交通、照明等其他领域具有重大节能示范效应的项目,且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高效节能装备制造产业化项目。支持节能关键材料、装备和产品产业化项目,技术性能指标须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且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四)公共机构节能示范项目。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制冷、照明、电梯等综合型用能系统和设施设备节能改造。
联系方式
联系人:蒋帮镇
电话:020-8313859
主管部门
广东省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