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是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关键举措,欧盟作为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已成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之一。然而,当前欧盟正遭受经济增长乏力、英国脱欧冲击等多重挑战,其外资监管和审查政策也逐步趋于严厉。在此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欧盟法律风险凸显,需要引起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为帮助我省企业加强海外经营合规建设,防范法律风险,省商务厅、省司法厅于11月12日联合举办“广东企业对欧盟贸易投资法律风险防范专题活动”,组织我省熟悉欧盟投资和贸易法律业务的涉外律师作现场辅导,邀请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有关负责同志解读相关政策,并邀请美的集团代表分享赴欧盟投资经验做法。此次活动是今年省商务厅、省司法厅联合策划的“以法慧企,粤行越稳”涉外法律服务系列活动之一。
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伟圣律师就“欧盟贸易投资法律体系及重大风险防控”作了介绍。他就欧盟基本贸易政策、法律制度、进出口管理、赴欧投资等内容做了说明,着重阐述了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他建议,企业应及时了解欧盟产品标准,通过合同约定,避免产品标准变更以及疫情管控措施而产生风险;在发生欧盟贸易救济措施调查时,积极合法主张自身权利;在涉欧投资中,依法进行申报,通过协议约定减少风险;发生争议时,企业可依据中国与欧盟国家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进行国际投资仲裁以维护权益。
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黎立律师就“后疫情时代投资欧盟的法律规则及风险防范”作了介绍。她指出,疫情以来,欧盟呈现了加强对外国投资审查和监管的趋势,包括德国在内的很多欧盟国家基于国家安全保护的理由加宽了对外国投资审查的范围,并且对规避审查的行为增加了惩罚措施,欧盟各国将重点审查外国资本对于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半导体、航空航天、国防等敏感行业的并购和参股项目。她建议,在投资敏感行业的项目时,应当做好预先的调查和咨询工作,确认投资项目是否需要预先的申报和取得监管机构的同意,如果企业不确定投资项目是否需要申报,可以考虑通过采用自主申报的方式提前取得监管机构的认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燕律师就“欧盟投资贸易中的数据风险防控”作了介绍。她以近期中国某社交平台在欧盟因数据合规首单受处罚的标志性事件为例,强调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的管辖十分宽泛,不仅是社交平台、跨境电商,经营中只要涉及数据采集处理的,均可能被管辖;由于欧盟对数据保护的违规处罚严厉,企业除事先做好内部数据合规建设外,遇到数据泄露事件应及时减损并配合当地调查从而避免遭受重罚。对于在欧盟设厂的员工信息收集问题,她建议应遵循必要性原则。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秀荣律师围绕“广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知识产权案例分享”作了介绍。他通过两个实际案例,向企业展示了在应对跨境电商投诉和外国专利技术壁垒情况下的应对策略。一是德国公司利用欧盟商标对广东跨境电商企业的产品发起侵权投诉,导致广东企业产品被eBay全球性删除链接,广东企业聘请的本地律师通过梳理出对方侵权行为、在广东法院起诉的形式,化被动为主动,赢得谈判优势。二是面对德国企业用数百件专利构筑的技术壁垒,广东企业采取技术追随+技术领先策略,通过深入研究专利技术,成功突破德方专利壁垒,并在部分功能方面优化设计,更受购买者欢迎。
杨俊泽就海关相关政策作了解读。一是在商品归类方面。他建议企业关注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以及海关陆续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公告,避免归类错误;同时也可通过《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原产地、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等申请预裁定,降低违规申报的风险。二是普惠制关税待遇取消后的应对方面。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输往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已不再给予中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国家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他建议企业与国外客户做好沟通,避免出现因缺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而影响贸易的情况。三是海关分级分类信用管理方面。《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以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为原则,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其中,高级认证企业享受最便利待遇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企业适用最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
刘涛介绍了欧盟贸易投资法律风险需要关注的实务问题。他重点介绍了欧盟在劳工组织、税务筹划、FDI审查、数据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对欧盟贸易投资,他提出如下建议:一是选择好投资时机,要注意研判国际风云诡谲大环境与大趋势,也分析具体小环境,是否存在相对机会,做到顺势而为;二是要了解、熟悉投资地法律规定,尊重并合理利用规则,承认文化差异的存在,考虑对方合理的利益诉求;三是做好项目前期研究,设计交易模式,全面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类别与风险等级,一旦发生意外或者出现危机,积极应对,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四是在遇有纠纷或重大问题时,调动各方资源为我所用,充分利用律师、会计师等中介资源获得专业协助,一定情况下推动发挥供应商、客户、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
互动交流环节,围绕企业提出的跨境电商、海外仓、废旧钢铁进口、投资欧盟数据合规、商标许可使用合规风险等实际问题,与会律师进行了专业的分析和解答。
问:我们计划做跨境电商、海外仓,请问从贸易投资合规角度,有哪些关键领域要注意?
王伟圣律师:这里涉及的领域较多,我重点谈四个方面:一是交易对象合规。如对方是否属于被制裁对象名单?为其提供款项收付、保险等金融服务、运输服务是否受到禁止?向其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或含有美国、欧洲等制裁法规所禁止销售的物品?二是产品合规。关注目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禁止、许可销售的产品种类,产品的展示和广告方面的合规要求等。如很多国家禁止销售烟草、电子烟、窃听器,销售食品、化妆品、医疗器具需要许可等,较大的境外平台常以“不当使用评论功能”等为由,封闭或关停网上商户。三是目的国的关税申报与清关方面的法律与政策。新冠疫情下,还需要注意最新的境内外检验检疫方面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企业应注意避免因刷单、低报价格、伪报品名、退货漏税等违反海关管理规定带来的行政和刑事风险。成为海关的“认证经营者”(AuthorizedEconomicOperator,简称“AEO企业”)会给企业提供很大便利,加快产品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四是跨境款项收付。企业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适的结算与付款渠道、周期,避免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受理海外支付的情形,进而导致海关、税收业务无法办理等风险,或出现回款周期过长、应收帐款多、造成企业资金短缺等问题。
问:结合国家双碳政策,如果我们从欧盟成员国进口废钢、废铜、废铝这些资源性产品,要注意哪些方面?
黎立律师:国家双碳政策的实施,将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包括推进废钢、废铜、废铝等回收再利用,但对于从国外进口废旧金属,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国内对固体废物进口的限制措施。自2017年以来,废铜、废钢被划入洋垃圾,进口政策持续收紧。目前国家允许进口的是高标准的再生钢铁、再生铜、再生铝。以再生钢铁为例,“再生钢铁原料”是“回收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炉料产品。根据海关总署去年10月颁发的规定,对于废铜,废铝,只有符合了国家标准才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二是欧盟也将收紧对废旧金属的出口许可。欧盟废物运输法规改革可能会导致废金属出口的全面禁止或管制,虽然,目前该法案还在讨论过程中,但我们建议如果金属回收行业的企业在从欧盟进口废旧金属时,应当首选已经处理过的再生金属,并且应当选择有特定出口资质的欧盟供应商进行合作。
问:我们数字贸易协会的会员想咨询,如果去欧盟投资,需要重点采取哪些措施,才能做到数据合规?
王燕律师:一是在投资前自行或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企业的数据合规情况,分析是否适用GDPR及受GDPR约束的业务范围,找出漏洞加以改进,提出数据合规措施,以减少风险。二是数据保护内部制度建设。对投资企业会涉及到的客户信息、员工信息设置充分的信息保密制度,比如针对重要程度不同的数据信息采取分层分级加密的防护措施,保证重要的个人数据无法轻易被获取或破解;通过加强数据库的安全警报功能、数据库处理日志记录功能、数据追踪功能等加强数据保护。三是完善数据处理机制。确保符合GDPR的基本原则,提高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性,减少风险。特别注意完善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确保数据跨境传输合规,GDPR第五章对于个人数据从欧盟向第三国或国际组织传输设定了相当严格的限制,所以我国企业投资欧盟要尽量做好欧盟企业数据的欧盟本地化管理,并进行数据跨境传输时确保流动的合法性。四是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设置。投资企业欲进入欧盟国家前,同样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在对具体国家法律要求规定不够熟悉的情况下,应对突发的数据安全事件时,若能够及时反应,针对具体问题修补漏洞,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与补救措施,与监管机构保持合作,能有效地减轻处罚,有效降低负面影响。
问:公司将在外注册的商标授权给外国客户使用,应重点注意哪些问题?
吴秀荣律师:一要监督被许可企业使用其商标的产品质量。某些国家规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商标持有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管理不善而承担连带责任,如美国。二要维护注册商标。避免因为商标被无效、撤销或失效而造成自己违约。如注册商标因侵犯他人在先享有的注册商标、版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可以被无效;在当地国连续2-3年不使用可被撤销;到期未续展将失效等。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有相关规定。三要防范商标侵权。英美法系普遍采用使用原则,商标注册行为只是一种证据,以此证明商标的使用行为,因此,使用注册商标可能也会侵权,企业在许可商标前,应在当地国进行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检索。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菲律宾等国均有类似规定。四要防范反垄断法违法行为。如果商标持有人拥有标准必要专利或市场占有率超过30%,特别是50%,则可能被当地国认定为有相对优势地位或垄断地位。在此前提下,商标许可协议中最好不要出现市场划分条款,例如,约定被许可人只能在某电商平台上线上销售、只能在某个城市销售;不要规定最低销售价格,如规定建议零售价或直接定价;不要限制或禁止被许可人生产或销售替代性产品等。此外,商标许可行为,是典型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在某些国家规定,许可方、被许可方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达到申报最低门槛的,应当申报,经过当地政府审查后,才能真正许可,否则可能会导致处罚、终止许可、违约等后果。欧盟、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印度等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或地区有相同或类似规定。
问:请问目前欧盟在碳排放方面制定的标准情况?对中国外经贸企业的影响在哪里?
黎立律师:根据我们了解到的信息,今年7月14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涉及欧盟气候、能源、土地使用、税收政策的一揽子提案,旨在促成在2030年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到1990年水平的55%。而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外经贸企业,影响比较大的是一揽子提案中的碳边境税征收计划。碳关税的征收将直接抬高大部分中国制造的产业成本,使得我国出口产品价格上升,在短期内将削弱我国碳密集型行业出口竞争力。另一方面,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碳排放标准的提高也意味着欧盟打开了新的投资市场和机遇,特别是对于中国新兴高速发展的行业,如新能源汽车,太阳能,燃料电池领域都将获得巨大商机,特定条件下中国投资者在上述领域的投资项目还将享受欧盟及项目所在国相关的投资扶持和激励政策,还有可能在欧盟碳交易政策下获益。